一.基本案情
年,被告人周某在x县x茶油厂旁开设一间名为x县x周某保健服务中心的诊所。年4月28日,被告人周某取得该诊所的营业执照,经营方式为中医皮肤保健、刮痧、拔罐、针灸治疗服务(依法需批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同年5月18日,被告人周某取得税务登记。
从该诊所成立开始,被告人周某非法开展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活动。被告人周某在其医疗现场张贴广告号称自己为民间治癌王,承诺包治各种癌症、疑难杂症。其医疗方式统一为:利用碎瓷片将患者疼痛部位皮肤划开,然后用竹罐在伤口上拔罐,拔罐之后再在伤口上涂上其自制的中药。
被告人周某利用该医疗方式给符洋林、夏某、文某等人治疗癌症等疾病,并收医疗费数万元。因被告人周某非法行医,x县卫生局于年1月5日和年7月1日分别对被告人周某进行行政处罚。之后,被告人周某仍然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对陈某、胡某进行非法行医。经x县卫生监督所举报,被告人周某于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。
二.被告意见
被告人周某辩称,她不是非法行医,她有《中医师证》、《针灸师证》、《反射疗法师证》、《执业实习医师资格证书》,这些都是通过培训获得的证书,具有行医资格;她是通过拔罐的皮肤保健方式治病,不属于医疗活动,她治病的方式能治疗任何癌症及疑难杂症。
三.被告人供述
供述了x县x周某保健服务中心是她开设的,她虽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,但有《中医师证》、《针灸师证》等等证件,这些证件是自己在北京的医疗培训机构所颁发的。她能治疗各种癌症及疑难杂症,治疗的方法只有一个,就是用碎瓷片在病人的患病处撮一个口子,然后用竹罐子在口子上拔罐,再涂上她自制的中药;自己的技术得到了世界医疗组织的认可,百度上也可以查到她,x县卫生局对她的处罚是违法的。
四.证人证言
1、证人胡某的证言,医院确诊患了鼻咽癌,通过朋友阳知云介绍去周某处治病,治病方式是周某用瓷片把自己的胸部、背部的表皮划开,然后再打火罐,共治疗了四十天左右,交了元现金给周某。
2、证人谭某的证言,谭某系x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,证实周某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设诊所,x县卫生局对周某非法行医一事处罚过二次,每次处罚后周某又会将诊所恢复正常营业。
3、证人陈某的证言,证实周某在新塘镇开设诊所的事实,自己在周某诊所看过病,都是以拔火罐的方式进行治疗,而且其女儿也在周某处治疗过,治疗费用为元。
4、证人孟某的证言,孟某系被告人周某的亲属,其证实被告人之前是经营杂货店的,从未见过她行医,也没给人看过病。
5、证人赵某的证言,证实周某家里没有人学医,周某只是一个家庭主妇,做点小百货生意,从没学过医,以前从未见过她行医。
6、证人董某、蒋某的证言,证实自己与周某在同一个监室,周某进所时身上没有伤。
7、被告人入所体检表、健康检查登记表、医院诊断报告单、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,证实被告人收押入所时身体状况一切正常。
五.难点解读
1、关于被告人周某辩称,自己有《中医师证》、《针灸师证》等证书,具有行医资格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虽然辩称自己有多种证件,但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开展医疗活动,均系非法行医行为,故对被告人周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。
2、被告人周某辩称,自己是通过拔罐的皮肤保健方式治病,不属于医疗行为。法院认为,《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国中医药发[]45号规定,被告人周某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其开设的诊所并非医疗机构,其在诊所内为病人以拔罐方式治病明显属于医疗行为,故对被告人周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六.法院判决
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事故#。